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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安全生产许可证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条和《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第1条的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除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取得的行政许可文件。根据原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所要求的能证明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材料。同时,根据该规定第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取得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但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均未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会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现有部分高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指导意见或座谈会议纪要中也未涉及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存在不同意见。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的规定,建设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第20条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而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第25条作出了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似的处罚规定。

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而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若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

(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需要对该条的性质进行分析,即判断该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对此未形成统一意见。

持“有效说”观点的法院认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关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法律后果是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是使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例如,崇左中院(2017)桂14民终805号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承包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对已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办理延期手续,存在过错,但是这并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持“无效说”观点的法院认为,尽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未明确规定其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违反该条客观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例如,益阳市赫山区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1615号认为,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对外承包业务,其就钢结构厂房安装工程所签订的《安装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的规定,认定《安装合同》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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