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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中标无效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作出的中标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无效后在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没有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中标人失去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在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中标无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无效。

江苏高院《意见》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川高院《意见》第1条规定:“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中标无效的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无效有以下九种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8.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三、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中标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有两种: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具体为:

1.重新确定中标人。这是指在招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后,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依法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重新进行招标。这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从剩余的投标人重新确定中标人有可能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时,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一次新的招标。

此外,上述法律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仅仅适用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但施工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形中。如果施工合同已经签订或已经开始动工或项目本身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形下,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显然已无意义。此时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四、认定中标无效的权力机构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中标无效的情形,但是并没有规定应由谁行使认定中标无效的权力。实践当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建设主管部门行使中标无效的确认权。理由是: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督执法、受理投诉以及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职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3号)第50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中标无效的确认权,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标无效认定权应由人民法院或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行使。理由是:确认中标结果无效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在《招标投标法》第7条仅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仅限于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未赋予其中标无效认定权的情况下,仅以作为部门规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设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中标无效认定权,是缺乏上位法依据的。宣布产生中标人时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进而应推论确认中标无效之民事法律后果在于确认合同无效。因此,中标结果是否有效,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1]

 

[1]黄强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前沿问题析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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