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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工程拆除费用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工程拆除费用是指为了拆除建设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所支出的费用。通常情况下,拆除建设工程的原因有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为违法建筑、房屋征收等。此处所述的工程拆除费用,特指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所产生的费用。
工程拆除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一般是按常规执行工程所在地省(市)定额计算并收取的。[ 马雪梅、王效敏、付玉振:《浅谈拆除工程造价的控制》,载《中国房地产业》2011年第3期。]实务中,拆除工程分为保护性拆除和破坏性拆除。比如,在拆除砌体墙时,如通过人工配合拆除,将拆下的砖二次利用,则是保护性拆除,而通过机械一次性推倒则是破坏性拆除。保护性拆除后所获得的建筑材料可以在折旧后投入重置工程,工程重置费用也会相应减少,但保护性拆除所需的人工费较高。因此,采用保护性拆除并不必然意味着总体拆除重建的费用减少。

二、是否需要拆除的判断
对于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出于经济性和合理性的考虑,一般先考虑修理、加固;在修理、加固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才选取拆除重建的方法。对于是否需要拆除的判断,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需要拆除。吉林中院(2017)吉02民终2712号认为,关于涉案工程是否需要拆除重建,拆除重建的费用应否由承包人承担问题。虽然涉案工程经鉴定存在不符合设计及工程承包合同要求的情况,发包人对此上诉提出系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而要求拆除重建,并主张承包人承担拆除重建的费用。但是鉴定报告没有作出拆除重建的结论,故本案中对于发包人主张的拆除重建的费用不予支持。但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如发包人发现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可另寻救济途径解决。

三、拆除费用的承担
1.承包人承担。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因工程拆除重建而造成的损失等。辽宁高院(2016)辽民终619号认为,关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费用等实际损失一节,因承包人施工的涉案工程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其已构成违约,故应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涉案工程原有外墙外保温系统应予全部拆除的鉴定意见,故对于因拆除该外墙外保温工程而产生的拆除费用系发包人必然产生的损失,对此,承包人应予赔偿。
2.发包人承担。《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拆除重建费用要高于修复、加固所产生的费用。在没有证据证明已完成工程不具备修复、加固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拆除已完成工程,所产生的费用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对此,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分担。发包人对于工程建设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即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作为专业承包企业,对工程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亦明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仍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从事工程建设暂;后因工程未能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最终被拆除,由此产生的拆除费用,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由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当对于拆除费用承担最主要责任,承包人由于未尽审查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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