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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律百科 >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中可视化表达的运用

第四章 典型建设工程类纠纷的可视化实例

  20.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等。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相关纠纷中,复杂的资质挂靠关系、招标流程、分包转包关系,适合通过可视化方式来呈现:


  (1)借用资质案件的特征及构图。借用资质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关系,适合以网状、环状或树形结构图来表现。例如,挂靠行为的特征可用图表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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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强制招标关系的特征及构图。通常而言,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主要考虑四个要素:一是项目性质;二是项目资金来源;三是项目资金规模;四是工程面积。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判断要素进行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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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分包、转包、违法分包关系的特征及构图。在涉及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的案件中,厘清合法的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非法分包、转包的界限是关键。例如,总包单位如要主张其分包合法,可以通过以下图表展现分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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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则构成转包。转包的两种形式是:整体转包和肢解分包。


  整体转包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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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关系中,总包单位仅是名义上的项目施工主体,因此用虚线表示其与项目间的关系,而用实线表示实际施工方与项目间的关系。


  肢解分包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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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工程质量纠纷。


  (1)工程质量问题的特征及构图。在这类纠纷中,可视化图表可以帮助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原因所在,进而判断导致该质量问题出现的过错方,较常运用的构图形式为线性结构图或思维导图、争点图等。比如,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表面上是施工方涂抹防水层的厚度不足,但实际上工程设计本身亦存在缺陷,施工方可通过线性结构图表示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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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另外,由于工程质量原因的复杂性,可以通过思维导图、争点图对影响因素进行类型化区分,就案件各个争议焦点的有/不利点进行梳理。比如,检测报告中,能够影响到水泥桩强度检测结果的因素,除施工方所采用的水泥标号、施工工艺外,还包括鉴定取样时的环境条件、龄期、具体鉴定方法等复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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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竣工验收纠纷。


  (1)典型的竣工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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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时间图与流程图相结合。案例:2014年4月20日,根据施工单位经监理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拖延验收,直到2014年6月20日才完成相关工作,并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后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由此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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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是在流程图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变化,重点突出如下内容:第一,时间要素。如果希望体现建设单位迟延验收,则可以考虑将申请竣工验收时间与实际验收时间用不同颜色标注,以制造强对比的效果。第二,主体要素。如果希望体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已提前使用,可以考虑在建设工程主体一栏中用色块进行表示,同时在时间栏标注对应的时间。


  23.建设工程工期纠纷。


  (1)工期纠纷的特征及构图。在制作工期相关构图时,应当着重考虑如下信息:①工程实际开工、竣工时间。在建设工程工期纠纷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时间节点包括: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四方竣工验收的时间、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时间等。②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原因。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延期开工、工期顺延、未能按期竣工等情形,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开工或者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如发包人未按时取得施工许可证、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等;二是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继续施工,如承包人的施工人员、租赁的机械设备或承诺垫资的资金、购买的材料不能按时到位;三是外部原因,如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等。③发生工期顺延事件后,承包人是否依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手续。承包人应当履行的顺延签证确认程序包括:承包人是否按期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发包人是否按期给予答复等。建设工程工期纠纷的根本争议,是围绕一系列有法律意义的时间节点而产生,其构图核心是时间节点,因此适合选用能够充分反映时间要素的时间轴图表现。必要时,还可辅以流程图。


  关于开工时间的基本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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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期延误的基本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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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用红色色块标出工期延误时间。(不过在使用色块,尤其是使用多个色块时,制图者需仔细考虑色彩间的搭配,还需要考虑图表的打印效果。)


  (2)示例--时间段图或甘特图。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1月4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3月26日。此前,A公司已将工程桩基工作发包给C公司。B公司向监理人报送《工程延期报审表》,以工程桩基迟延至2006年5月26日才完工为由申请延期。在施工过程中,因防水层不符合设计规范,质监站要求B公司变更设计,B公司再次向监理人提出延期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A公司诉请法院判令B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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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是在基本时间轴图基础上,改造形成的时间段图或甘特图,在构图时需考虑如下要素:第一,分栏区分延误原因。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工期延误,将计划工期、实际工期和两次工期延误分作四栏进行标注,既是为了强调各工期的独立性,也是为了更明显的突出工期延误情况。第二,虚/实线区分计划/实际完工时间。只有当桩基工程完毕,B公司才可能启动施工工作,因此用虚线标注桩基工程应当完成的时间,用实线标记其实际完成的时间,并将两条虚线间表示工期延误时长的色块,用同色的虚线框标注在计划工期之后,用以表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与B公司无关。


  (3)示例--工业EPC项目中里程碑与照管风险转移示意图。与房屋建筑类项目相比,工业项目在竣工验收程序上往往更复杂,相关里程碑事件,如单机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投料试车、通过性能试验等所对应的工期延误责任、照管责任、缺陷责任、性能考核责任等,往往呈现出更多的差异性。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约定,运用可视化工具,将各里程碑事件与相对应的各类责任的关系进行可视化表达,将有助于实现论点和论据的整合。下面以某工业生产线带余热发电EPC合同仲裁案为例。在该仲裁案中,涉争合同以FIDIC1999版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条件(俗称"银皮书")为蓝本编制,但在构成合同文件组成的"专用条件"及"业主要求"部分,结合行业交易习惯,对通用合同条件第9.1款竣工试验程序有大量修改。在本案中,若干争议焦点均涉及到投料试车之后的质量缺陷责任。而认定质量缺陷的责任方,则需要认定承包商照管责任是在点火之日,还是在性能试验通过之日转移。而该争议焦点的本质又是就该EPC项目而言,根据合同约定,法律意义上的"竣工验收"截止于点火之前的无负荷联动试车,还是截止于性能试验通过之日。以下是承包商方面根据合同"专用条件"及"业主要求"所绘制的示意图,目的是向仲裁庭说明,法律意义上的"竣工验收"在点火之前即已完成,照管责任风险自点火后已转移至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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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建设工程款纠纷。在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件中,通常涉及到的主要事实包括:双方是否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合同、结算报告、签证文件等是否加盖公章;签署结算协议、签证文件、会议纪要、付款手续等文件的人员是否具有权限;如合同约定固定总价,需审查实际工程量是否变更,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是否需要单独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和人工费是否发生超出市场风险的重大变化,是否需要调整工程款;如存在多份合同,是否对价款、质量、工期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


  (1)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构图。发生工程价款纠纷,多数是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未作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在施工工程中对工程款计算方式进行了多次调整,因此判断当事人是否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例如,A公司与B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A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B公司。合同约定计价原则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施工分工合同》后附了具体的《工程量清单》,但未加盖公章也未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结束后,B公司员工通过QQ邮箱向A公司发送一份《工程量清单-2》,内容包括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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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未回复。后因双方无法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合意,B公司起诉,请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下图是本案承办律师为证明当事人对合同综合单价已有约定而制作的图表。表格是此类纠纷最常见的构图形式,也是最能体现数据关系的图表类型。在制作表格时需要注意,大量的数字可能引起读者的反感,还容易湮没重要信息。因此可以采用标红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强调、提示。


  (2)材料价格的调整与构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通常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会发生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如果双方约定了总价包干或者材料价格包干,将显著不利于承包人。如果承包人希望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则需要证明建材涨价的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市场风险。从构图形式讲,趋势折线图或对比图比较适合满足上述需求。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过错导致工期延误,而建材价格上涨发生在延误期间内,则应由过错一方承担建材价格上涨的后果。分析此类案件时,可以将时间轴图与趋势折线图结合使用。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采取固定单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所需钢材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施工成本严重超出预期,因承包人又无法与发包人就价格调整达成一致而致诉。为了体现成本大幅增加情况,制图者可以采用如下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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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就上图,为了体现价格的剧烈变化,承包人可以主张采购建材主要发生在2009年3月底至7月初的时间内,三个月内的价格上涨接近百分之二十五,并据以主张构成情势变更。而发包人则可能主张合同缔约是在2009年3月初,当时的价格已经处于高位,因此后期的价格波动并未超过双方缔约时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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