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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律百科 > 关于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法官、仲裁员和律师专业协作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的倡议

第六章 举证与质证

36.如果预计核对证据原件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占用过多时间,建议这项工作可以考虑放在开庭前由法院的书记员、法官助理或者仲裁庭的秘书主持,由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参与处理,或者在法官/仲裁员的引导下由当事人/代理人在他们方便的时间和地点自行进行。

 

37.在质证环节, 法院常用的方法是要求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对证据的" 三性" (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发表意见。 很多仲裁员也采用这种方式。 一个令人担忧的倾向是,很多法官和仲裁员狭隘、片面地理解了这个" 三性" 标准,而忽略了证据的根本目的是证明案件的事实。   常发生的情况是,代理律师对证据证明内容加以反驳时就被制止,理由是没有围绕着" 三性" 展开, 并要求代理律师在辩论时发表这方面的意见。 另一 个令人担忧的倾向是, 律师机械地按照" 三性" 发表意见。 常见律师这样质证: 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合法性。   律师不需要解释为什么不认可,法官和仲裁员也常常听之任之。 这样的质证就成了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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