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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律百科 > 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技术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与透明度的可行性研究

第五章 互联网促进案件执行

一、概述

无论是经过法院诉讼程序得到的判决结果,还是经过仲裁程序取得的裁决结果,虽然一方得到了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但在对方不按照生效裁判履行的情况下,都需要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对负有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一方进行强制执行,才能使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法律规则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近几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执行的力度,但“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仍然属于司法中的难题。法院的执行过程不同于诉讼过程。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的审理是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辩的方式,明确争议问题,由法庭最终裁决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从执行立案开始,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冻结、划拨、拍卖等程序,直到执行终结,主要工作基本都由法院实施,当事人直接参与的情形不多,但执行程序的结果是当事人权利真正实现保障。本章所述互联网促进案件执行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研讨执行中现有问题及解决思路,从而发挥互联网在执行过程的作用,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执行难,难执行”的局面改善有所促进。


二、执行案件的网上立案

生效的民事判决及仲裁裁决仅就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了确定,而是否履行及是否需要强制执行,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也是被动启动,即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才由法院负责执行的部门进行强制执行。

在法院内部的分工方面,执行立案也属于法院立案部门受理。立案部门受理执行立案的程序与起诉立案相似。本章主要针对通过网络执行立案与起诉立案的不同之处予以研讨,其他内容见通过网络起诉立案。

(一) 执行案件网上立案的现状与问题

1.申请执行的立案方式:网上立案方式、向法院提交书面立案材料的方式、通过邮寄书面材料给法院的方式(详见诉讼立案)。

2.执行案件网上立案与诉讼网上立案未予区分。诉讼立案与执行立案相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诉讼立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相对较多,而执行立案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较少;申请执行法院的判决、调解,申请仅需要提交申请书和判决书或调解书;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书、仲裁裁决、仲裁协议。诉讼立案除需要提交诉状外,还需要提交证据等。现有的规定未将诉讼立案与执行立案明确区分,造成提交材料的规范不明确,也影响到执行案件网上立案的材料提交混乱的现象。

3.需要申请人提交执行依据,即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等。目前,申请人收到的判决或仲裁裁决都为纸质版,申请人提交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需要将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转换成电子数据的形式;而法院的案件系统中有生效裁判文书的电子版,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系统中也有生效仲裁裁决的电子版,让申请人自己再将纸质版转换成电子版向法院提交,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且浪费资源。

4.申请执行立案与诉讼立案程序相近,仍需要注册、核实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目前,大部分法院提供的网上立案方式中,执行案件网上立案仍需要申请人注册,还不能调用诉讼立案是时的申请人信息,重复注册,既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也增加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二)仲裁裁决的网上执行立案现状与问题

仲裁机构不具强制执行功能,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的执行仍由法院执行。目前,国内各仲裁机构基本都建立了仲裁案件管理系统,仲裁案件的相关信息在仲裁机构都已经生成电子数据。在仲裁裁决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时,为法院执行机构通过互联网调取仲裁机构有关案件的信息奠定了基础。现阶段,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就需要执行的仲裁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对仲裁案件的执行立案,仍以当事人提交纸质仲裁裁决书和仲裁协议为执行立案的条件,仲裁案件的网上立案受到一定限制。

(三)国外执行案件的相关经验

1.普通法系国家相关经验

美国的执行程序视联邦法和地方法而有所不同。通常案件的执行依当事人申请而实现,法院处于被动协助的角色。当地判决可直接在当地执行,而无须再立案。而执行别的州判决时,则需进行登记,对于他国的判决,则需要按照条约予以承认执行。

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主要由如下方式:债权人自行查明(或借助第三方)、债务人依法院命令披露、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披露等。美国法院不存在专门负责执行的“执行庭”,案件的执行与一般的诉讼程序没有严格的区分,执行过程仅是案件的延续,法官的角色是裁判,而非具体执行事务。案件的具体执行通常由专门的执行官来完成,其职责包括维持法庭秩序、安排传唤、主持执行财产拍卖等。

2.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经验

德国法院将案件的执行作为独立的程序,并且对于法院执行案件规定了一定的立案标准。

(四)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1.申请执行网上立案缺乏统一要求

对于执行网上立案,没有明确统一要求,各地法院都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方式在做相关工作。有的法院提供了网上立案方式,有的法院则没有,只能通过窗口或邮寄材料的方式立案。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网上立案方式分阶段、分地域逐步作为一项强制性的要求,各法院应提供网上立案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法院建设的投入,各级法院在网络的软硬件建设方面将逐步具备一定的基础。我们设想可以从经济发达区域的法院到欠发达区域的法院,从高级别的法院向基层法院,稳步推进执行的网上立案。

2.执行网上立案材料的规范性要求

与诉讼立案相比较,执行立案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较少,相对诉讼立案容易规范。我们建议以此为突破口,加快对执行立案申请材料的明确和规范。

3.建立法院内部及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生效裁判文书查询系统

执行案件量最大的是法院的生效判决、调解等,其次是仲裁机构的裁决。对于法院的判决,执行立案时判断判决是否生效,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经历二审的案件,当事人提供二审处理结果的裁判文书(如二审判决书、调解书、撤诉裁定书等),由执行立案人员确定是否生效; 二是没有经历二审的案件,法院常常要求申请人提供“生效证明”,由审判业务庭给申请人出具“生效证明”,立案人员依据生效证明来确定案件生效并立案。

北京法院通过法院审判信息系统查询生效裁判方面有一定的进展。如北京法院的执行立案规定:“申请执行人仅提交一审裁判文书的,立案法官应通过法院信息查询系统来确认其所提交裁判文书效力。”北京法院已经明确规定,不再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裁判文书的生效证明。

对于仲裁案件,执行立案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裁决书和仲裁协议。法院执行立案时审查仲裁裁决是否真实,是否具有执行内容。仲裁具有不公开性,加之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之间信息封闭。这难免有时会让当事人为了执行立案而在机构之间辗转。

基于以上判决与裁决的执行现状,我们建议:

(1)建立法院生效文书查询系统。法院内部的案件管理系统已经很完善,案件信息的基本数据都很清晰,案件结果、是否生效、生效时间等都是案件的基本信息,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统完全能够提供这些基本的数据。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应当给立案系统提供相应接口,使立案系统能够查询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生效日期等基本信息。在执行立案时,申请人只提供生效裁判文书的案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效证明”,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2)建立法院查询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信息系统。仲裁裁决虽然不对社会公开,但申请执行时,法院需要确定仲裁裁决的真实性和是否具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可以向法院提供生效仲裁裁决的相关基本信息,如裁决当事人情况、裁决结果、仲裁协议等基本信息,这便于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立案,也便于法院核实裁决的真实性和效力。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内各仲裁机构建立网络连接,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仲裁案件基本信息库,由仲裁机构将生效的仲裁案件基本信息上传至该信息库,该信息库不对外公开,只对法院立案系统查询公开,以便对仲裁案件立案进行查询。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的立案系统应当查询是否有撤销该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案已经立案或已经提交申请,便于法院内部的执行和撤销仲裁案件的协调。

4.申请执行人立案程序的简化

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目前的立案规定仍要求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材料,如北京法院要求“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完整的身份信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法院要求提供的材料中,除申请执行书外,当事人在诉讼立案、审理程序中都提供过,执行立案再要求提供,属于要求申请执行人重复提交。

在申请执行立案前,申请执行人已经经过了诉讼程序。其诉讼程序的立案、审理等数据都存储在法院的相关系统中。法院的案件系统存储有执行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我们建议在执行立案时,对于执行立案的申请可以简化,对于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的审核可以从简;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的基本信息与诉讼立案或诉讼中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比对。只要信息一致,可以省去核实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身份信息的环节,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材料的重复提交和准备。

  

三、法院执行、诉讼共享当事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在诉讼程序中,其作为当事人,通常在诉讼程序中留有联系信息(如地址、电话、邮箱等),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与审判系统数据共享的方式,调取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方便法院及时、高效推进执行案件的进程。

  

四、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获得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需要及时提供给法院执行人员。如果申请人能够通过网络方式,直接将财产线索提供给负责案件执行的人员,可以提高执行效率。

我们建议执行案件立案后,为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窗口,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通过网络向法院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五、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查询

(一)现状

目前,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仅与银行之间开通了通过网络查询、冻结功能。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和冻结。法院正在与工商管理机构开通企业信息共享,对于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信息进行查询和冻结。

(二)国外经验

美国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并非案件的强制执行主体,只有在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或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法院才介入执行过程,对相关争议进行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债务人财产的问题,需要查明债务人财产时,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债务人按照法院命令主动说明、债权人自行查明(或聘请私人侦探查明)、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供进一步信息(information subpoena)或证据开示(discovery)。

向法院提出的information subpoena 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交书面文件并寄送相关文书与债务人,而非通过网上程序进行。证据开示通常与诉讼中的证据开示程序类似。

(三)建议

1.建立被执行人资产报告制度和惩罚制度。执行案件立案后,在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如15 日内),填写被执行人财产明细报告,向法院、申请人报告财产状况,报告的财产包括其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如被执行人不报告或报告不实,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处罚种类可以是罚款、拘留、刑事处罚),以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

2.建立与不动产管理部门的网络连接,通过网络查询不动产、冻结不动产。房屋类不动产是重要财产,也是涉及财产类案件能够执行的重要保障,及时冻结房屋类不动产,往往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不动产也是解决执行难的突破口。建议尽快建立执行部分网络查询、冻结不动产系统。

  六、被执行财产的网络拍卖

被执行财产的网络拍卖,是司法借助互联网的又一良好范例。传统的司法拍卖一般是借助拍卖公司,由拍卖公司通过举办拍卖会的方式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而拍采取卖会的方式受举办次数、场地、拍品的展示方式、参与竞拍的人数等因素的限制,造成传统的司法拍卖参与人数少、成交率低、拍品溢价少等。利用互联网进行司法拍卖,与传统拍卖方式相比较,优势非常明显:

1.拍品的展示不再受现场、实物展示的限制。将拍品以图片等文件方式放置于网络,全天候展示,不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2.竞买人的范围不再受限制。传统的拍卖方式需要竞卖人登记,并由于场地的限制竞买人数量受限制;而网络拍卖不存在场地的问题,参观拍品的人数也不再受限制,只要能够上网,就能够观看拍品,了解拍品的情况。

3.进行拍卖的次数不再受限制。由拍卖公司举办拍卖会的方式,拍卖公司筹备拍卖会需要人力、物力、财力、宣传等准备工作,一年能举办拍卖会的次数有限,限制了拍卖的次数。网络拍卖只要对拍品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成电子数据,以后可以多次重复使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很快可以组织下次拍卖。

司法网络拍卖虽然比传统拍卖会优势明显,但还属于刚刚开始阶段,网络拍卖中出现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引进第三方服务

虽然通过网络图片等电子数据的方式可以展示拍卖物的情况,但有些拍卖物仅通过网络展示还不足以了解拍卖物状况,如房屋质量状况、周围环境等,需要通过看房等实地查看的方式才能了解;如汽车,将汽车发动或驾驶一定距离才可以了解汽车的性能。竞买人实际查看拍卖物时,需要法院工作人员接待,而法院现在案多人少的局面已经难以应付,无法再接待竞买人实地查看拍卖物;而竞卖人不能实地查看拍卖物,房屋、汽车这些价格相对较高的拍卖物,在竞买人对拍卖物没有全面了解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参与竞拍,从而降低了房屋、汽车等类拍卖物的成交率和溢价率。

我们建议对于需要通过实地查看才能了解拍卖物情况的,引进第三方服务,由第三方从事事务性的工作,如接待、介绍竞拍物等,让法院执行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将精力集中在更重要的执行工作中。

1.建立第三方服务名单。司法拍卖第三方服务的名单,可以借鉴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将具备从事相关服务的机构列入服务名单。如房屋的第三方服务,可以选择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第三方服务;汽车的第三方服务,可以选择从事汽车销售的相关机构提供第三方服务。

2.第三方服务的介入时间点。法院决定将拍卖物进行网络拍卖时,第三方服务介入,法院发布公告时,可以将第三方服务的信息一并公告,告知竞卖人通过第三方实地查看相关拍卖物。

3.第三方服务费用。引进第三方服务,就需要向第三方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从拍卖物所得价款中支付。

4.建立第三方服务激励机制。对于第三方服务的激励,主要是服务费用的多少。对于服务费用,可以按照拍卖物拍卖价格来确定服务费的比例。第三方服务提供得好,竞买人参与竞卖的积极性高,拍卖物成交率和溢价率都会提高,既有利于执行申请人,也有利于被申请人。因此,激励机制可以按照拍卖物评估价与实际拍卖价之间的差价来确定。如拍卖价出现溢价,第三方服务费的比例提高;如拍卖价低于评估价,第三方服务费的比例降低;通过服务费用的变化,来激励第三方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拍卖物的成交率和溢价率。

(二)建立评估机构淘汰机制

依据现有的评估机制,网络拍卖中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按照评估标的额的比例收取,即对拍卖标的评估价高,评估费较高。这也是造成网络拍卖物评估价高于市场价,经常出现第一次拍卖流拍比例高的原因之一。公允、正常的评估价格有利于竞买人参与竞拍,提高成交率,减少再次拍卖的重复性资源浪费。因此,我们建议:

1.建立对第一次流拍的评估价进行分析的制度。评估价高,竞买人少或无人参与竞卖,造成流拍。通过对流拍的评估价进行分析,对于将评估价确定的总体都高的评估机构,淘汰出评估名单,以督促评估机构合理确定评估价。

2.拍卖物的评估价稍低于市场价,更符合司法拍卖的性质,也更容易成交。评估价稍低于市场价,不会对申请人的债务及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司法网络拍卖,是通过竞价的方式,出价高者取得拍卖物,如果评估价稍低,参与竞买的人多,竞价积极性高,拍卖物可能取得更高的拍卖价,并不会因为评估价稍低于市场价而损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利益。

(三)建立限价预警机制

2017年9月8日,一部起拍价100元的二手iPhone 7,在南京市某区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中,最终以27万余元的价格成交,成为史上最贵“苹果”。但是,竞买人并未实际付款。后来经法院确认,是两名竞买人的“恶作剧”。在这起拍卖过程中,开拍仅仅10多分钟,拍卖价格就从起拍价100元迅速飙升,累计加价708次,拍卖被延时377次,至9月8日12时31分才结束,最终成交价高达270,550元。其间,共有2734人报名,17,835人设置了提醒,引起361,120次围观。另一起出现异常拍卖的是一款评估价为140元的橘色挎包,也引发了2232次围观,经过17次竞价,最后以900元成交。以上事件的发生,一是竞买人无视规则,进行“恶作剧”;二是网络拍卖没有价格预警机制。

我们建议设立网络拍卖竞价预警机制。拍卖物的评估价与实际成交价,应该差距不会太大。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拍卖物的实际情况和评估价格,设置两个价格预警线,以判断后续拍卖是否遭遇恶意竞买。在竞买过程中,如果触发预警线,执行法院可以酌定是否终止拍卖。竞价预警可以避免出现类似天价iPhone的情况,提高拍卖的成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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