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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律百科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指引

第一章 鉴定程序的启动

1.(鉴定申请的提出)在确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时,裁判者应主要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

2.(对鉴定申请人的释明)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而没有提出申请时,建议裁判者行使释明权。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未申请鉴定,或者虽申请鉴定但未缴纳有关费用、在裁判者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鉴定必需资料、未配合现场勘验或者未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裁判者可依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径行裁判。当事人经释明提出鉴定申请的,建议裁判者向申请人进一步提示: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仍存在不被采信或者不被完全采信的风险。

3.(依职权委托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是裁判者认为待证事实属于专门性技术问题,且属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所需要的证据的,可依职权委托鉴定。

4.(鉴定申请的提出时限)鉴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复杂性,建议裁判者综合考量涉案工程性质、范围、标的额大小、承包方式以及可能影响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其他因素,对申请鉴定的时间灵活处理。理想的处理方式是:在争议焦点确定和举证责任明确分配以后再设定鉴定申请的时限,尽量避免在待证事实还未确定的情况下起算鉴定申请时限,损害当事人的申请鉴定权利,也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

5.(诉讼二审中鉴定申请的处理)当事人在诉讼二审程序中申请鉴定的,建议裁判者根据一审中当事人是否正确行使诉权以及一审未能提出鉴定申请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一审中当事人提出过鉴定申请但被不当驳回,则可以将案件发回一审重审;如一审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释明后未申请或者虽申请鉴定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预缴鉴定费用、未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则可视为其在一审中已经放弃鉴定申请,不应再次启动鉴定程序;案件符合依职权鉴定条件而在一审未予鉴定的,裁判者应考虑将案件发回重审。

6.(鉴定申请书的基本形式和内容)建议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明确鉴定目的、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依据等基本内容。

7.(工程质量鉴定中的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鉴定)当事人在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时,可以就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一并提出鉴定申请;也可以在后续审理中,根据已查明的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再行提出对该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的鉴定申请,以确保其索赔的理据充分,也便于裁判者的裁判。建议裁判者充分体谅和理解当事人分阶段提出鉴定申请的合理性。

8.(鉴定申请的审查要点)裁判者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建议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待证事实。如果是,一般应尊重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如果不是,或者与待证事实及争议问题无关,裁判者宜及时释明理由,并给予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2)鉴定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鉴定。如不同意,则应充分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证据。

(3)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申请书主要内容(主要包括鉴定范围、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的意见。

(4)对于鉴定所需的基础性技术资料及双方相应证据如何进行审查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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