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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律百科 > 国际仲裁程序令组织事项写作资料汇编-中译版-20220101

C. 开庭准备

14.  仲裁庭的审前

14.1.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的规定时间和期限内会面,以便审查案件材料。庭前合议后,仲裁庭应当将希望当事人在庭审中处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当事人。

 

15.  庭审前会议或者线上会议

15.1. 庭审开始前至少14天前,仲裁庭应当和双方召开一个线下/线上会议来确认庭审的程序细节安排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

1与开庭地点相关的组织安排

2参与庭审的各方人员

3庭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预计的休息时间安排

4根据国际象棋计时规则或仲裁庭允许的任何其他计时器为每一方分配时间

5每一方提供证据的预期顺序,包括是否将证人按类型分组(例如,事实证人、技术专家、法律专家、损害赔偿专家)

6询问证人的方式和程度(比如仲裁庭主导的询问式或者各方主导的对抗式)

7证人隔离

8相关翻译/或速记安排

9庭审中使用的演示性证据(比如展示PPT),包括考虑是否选择在展示之前分享给对方,以便对方有机会提出异议

10视觉辅助工具的使用(比如投影仪)

11仲裁庭可能提出的问题清单

12双方就引起它们之间争议的事项商定编制的时间表

13任何尚未解决的对证据的异议

14庭审之后的备忘录

15缴费事项;

16任何其他事项

15.2. 各方应当在会议/线上会议前至少7天告知仲裁庭以及对方当事人,其对这些事项或将在会议/电话会议上讨论的任何其他程序事项的立场。

 

16.  庭前专家会议 

16.1. 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在开庭前开会讨论有关问题,以确定一致意见并缩小争议。此外,也可在证据质证期间召集专家

16.2. 双方必须为上述专家会议达成一项约定,包括是否应当有法律顾问在场是否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准备一份专家共同意见。如无该约定,则仲裁庭可对此问题出具一份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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