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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律百科 > 英国工程法协会延误与干扰准则在中国法下适用指南

第四章 关于时差归属的建议及在中国的适用性的探讨

胡定成 AECOM  


一、时差及其属性

(一)时差的概念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中要求承包商履行的核心的义务之一是,在合同规定的完工工期之前完工,否则承包商将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一些典型的合同范本规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定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应编制并向业主/工程师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师/业主应及时批准/确认该进度计划。

在FIDIC合同中,施工进度计划通常不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是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将作为合同管理和工期索赔的基础。

《FIDIC红皮书》(2017年版)规定: 

The Contractor shall submit an initial programme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Works to the Engineer within 28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Notice under Sub-Clause 8.1 [Commencement of Works]. …The Contractor shall also submit a revised programme which accurately reflects the actual progress of the Works, whenever any programme ceases to reflect actual progress or is otherwise inconsistent with the Contractor’s obligations. 承包商应该在收到合同第8.1条【开工】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实施工程的初始进度计划 ……如果进度计划不反映实际进展,或与承包商的义务不一致,承包商应该提交准确反映工程实际进展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同时规定,初始进度计划和修订的进度计划应该包括所有活动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联,每一项活动的最早、最迟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关键路径。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规定的合同文件中不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进度计划》, 但其在第7.2条中规定,“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施工进度计划通常采用关键线路法(critical path method,CPM)编制,即通过分析各工序的持续时间和其相互之间的逻辑顺序,得出决定项目总工期的关键工序和关键线路。 对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将存在时差(Float)。

时差包括自由时差和总时差两种。当一项工序在其最早开始时间或最早结束时间可以延迟一段时间, 而不延迟其紧后工序的最早开始或最早结束时间,则这一段时间称为自由时差;当一项工序在其最早开始时间或最早结束时间可以延迟一段时间, 而不延迟项目的合同竣工时间,则这一段时间称为总时差。 

(二)时差的归属

时差的产生和存在依赖于施工进度计划,而由于施工进度计划通常不是合同的一部分,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范本没有关于时差及其归属的规定,而时差的归属也成为工程合同管理中的“棘手问题”(one of the thorny issues)。 

时差的归属一般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谁有权独占性地使用项目的总时差。 

承包商在实施工程施工时一般需要设计人、工程师协同工作,同时需要获得必要的前提条件或外部条件(一般由业主方或业主委托的其他方提供)。因而,虽然施工进度计划是由承包商编制,在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商自身的原因和业主方的原因均可能对进度计划产生影响。合理确定时差的归属,合理使用时差,对于高效率地实施项目、实现项目价值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时差的归属的不同观点

(一)时差归承包商所有

这种观点认为,承包商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并且最了解如何安排工序以履行合同义务。因而,承包商有权安排并控制施工工序,在符合合同的前提下,业主/工程师应该予以支持。

施工进度计划是承包商进行施工计划和控制,履行合同义务的工具。承包商在对于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决定了在整个进度计划中是否存在时差、存在多少项时差、每一项时差有多长。承包商可以从谨慎的原则出发,在进度计划里预留一些缓冲时间或不可预见工作的时间。这些预留可能减少或消除若干项时差,必要时承包商可以重新安排施工计划。因此,可以说,承包商主导了对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最了解时差的产生,以及如何合理使用这些时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按照其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自主安排工序以及决定如何利用时差,业主不应对此类具体事务进行干涉。因此,承包商应该拥有时差。

这种观点进而认为,对于业主风险事件对任何工序的延误,承包商都有权获得工期延长。

这种观点的优点是,承包商拥有使用时差的灵活性;缺点是,即使有的业主事件实际上不会影响项目的合同工期,承包商也会获得工期延长,这不利于资源的最有效使用。

《工程与建造合同》(Th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NEC)要求承包商在其进度计划中显示“合同完工日期”和“计划完工日期”以及时差。 在评估工程索赔时,依据补偿事件对批准的进度计划中显示的“计划完工日期”的延迟时间来确定完工日期的延误时间。 NEC指南的“注释”指出,承包商的进度计划中“计划完工日期”早于“合同完工日期”导致的“最终时差”将被承包商保留。这似乎意味着承包商有权保留时差。 

时差归承包商所有的观点受到美国判例的支持。 

(二)时差归业主所有

这种观点认为,业主支付了合同价款,因而有权要求承包商完全按照进度计划显示的最早开始时间和最早完成时间实施项目,除非获得业主的明确批准。也就是说,业主拥有时差。

这种观点的优点是,业主获得了时差的使用权,可能使工程更早完工。这种观点的缺点是,承包商失去了使用时差的灵活性,承包商可能在准备进度计划时,将时差“埋入”项目活动的持续时间中去,从而“间接地”保留时差的使用权。

(三)时差归项目所有

这种观点认为,时差既不归承包商所有,也不归业主所有,而是归项目所有,即“谁先用,谁先得”。

FIDIC红皮书第8.5条规定,在业主原因对或将来完工引起延误的情形下,承包商才有权获得延期。 (The Contractor shall be entitled to Extension of Time to the extent that for the Completion is or will be delayed by a cause of delay caused by or attributable to Employer. )因为只有在总时差用完之后,业主风险事件才会对完工日期产生影响,FIDIC红皮书的这一规定似乎隐含“时差归项目所有”的假设。 

在Royal Brompton Hospital v.Hammond (2002)案中,Lloyd法官似乎赞成项目拥有时差,他认为合同管理人应该将未使用的时差考虑在内,这是因为只有当完工日期将被延迟至目前完工日期之后时,才会被授予工期延长。 他同时也意识到,如果业主事件和承包商事件均产生延误,而业主事件发生在承包商事件之前,这种做法可能对承包商不公平。 

这种观点的优点是考虑风险事件的实质影响,同时尽可能地缩短完工工期。 缺点是需要及时更新进度计划,并及时更新各活动的时差。


三、《SCL准则》对于时差归属的建议

《SCL准则》第8条“时差与时间的关系”指出,时差的值是进度计划中活动的相对“关键性”的显示。因而,一般来说,当时差被耗尽时,完工日期将受到影响。 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如果在业主风险事件发生时进度计划中存在剩余的总时差,应该根据业主延误将关键路径上的总时差降到零以下的程度来授予工期延长。也就是说,业主有关使用在业主风险事件发生时剩余的总时差。或者说,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这一原则相当于“时差归项目所有”。 

《SCL准则》的建议受到英国判例的支持。 


四、《SCL准则》的时差归属建议在中国的适用性

中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5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可以理解为,当业主风险事件耗尽剩余时差,对完工期造成实质影响时,业主应当给予延期。 这和《SCL准则》的建议的原则是一致的。


五、总结 

对于时差的归属目前还没有快捷明了的规则。 一方面,承包商会将进度计划中的时差用来容纳其难以预见和控制的风险事件和差错,其应该拥有时差的使用权;另一方面,《SCL准则》建议的原则认为当业主风险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活动如果还有剩余的时差,则业主对该剩余的时差也拥有使用权,即适用“先到先得”的原则,或者说,时差归项目所有。 

《SCL准则》关于时差归属的原则和中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没有冲突,但是在适用时对合同管理的要求较高,如要求承包商及时编制及更新显示关键路径和时差进度计划、保存完善的同期记录等。 

建议在中国尝试采用《SCL准则》中关于时差归属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张水波等译,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本书编委会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中国城市出版社2014年版。 

3.Roger Gibson:《工期索赔》,崔军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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