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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主控项目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8的规定,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性项目。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未详细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各分部工程中主控项目具体包含的内容,散见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0.6的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主控项目验收的要求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中,可以将检验批作为检验的基本单元。
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1条文说明,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即检验批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1规定,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由于主控项目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需要从严要求,必须全部符合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否则该检验批不能通过验收。
对检验批的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类。主控项目对于抽样检验的风险控制要求更为严格。在抽样检验中,必然存在错判和漏判的风险。错判概率α,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漏判概率β,是指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0.10的规定,对于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而对于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主控项目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无论是从验收标准角度,还是从抽样检验的风险控制角度,主控项目相对于一般项目均更加严格。
 
三、主控项目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条文说明5.0.6的规定,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2)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通过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3)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4)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时,则必须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作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详见【6.44 协商验收】。责任方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接受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四、约定主控项目质量标准低于相关强制性条文的,约定无效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标准化法》第2条第3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质量类强制性标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技术、质量的最低要求,违反此类标准,建筑物可能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约定主控项目质量标准低于相关强制性条文的,约定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主控项目与工程质量紧密相关,但并非所有关于主控项目的条文都属于强制性条文。根据2002年颁布的《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强制性标准区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标准中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
强制。采用全文强制方式和条文强制方式的标准,应当按照《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在前言部分注明。例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即条文强制形式的强制性标准,其中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非强制性条文。
综上,主控项目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到决定性作用,与工程质量紧密相关。因此,应当从严要求主控项目的质量验收,严格执行相关强制性条文;约定主控项目质量标准低于相关强制性条文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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