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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施工工艺、工法变更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施工工艺、工法变更是指实际施工时,对经审核并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涉及的施工工艺、施工工法进行调整,并采用新的施工工艺、工法进行施工。

施工工艺是指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进行加工、装配、制造的施工原理、施工工序以及施工流程等。

施工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施工工法变更必然引起施工工艺变更,施工工艺变更不一定会引起施工工法变更。施工工艺变更实际是在原施工工艺的基础上进行施工方案的调整。如对施工工艺采用先进技术、材料等方面进行改进,并经多个工程实践验证可行。同时,施工单位对此进行经验总结并积累,形成有实用价值性、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并上报相关部门,经有关部门的论证后最终才能成为新的施工工法。

 

二、施工工艺、工法变更对造价的影响

当发生施工工艺变更时,施工单位应编制新的施工方案,并由多方讨论此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对该方案进行论证,最终确定是否采用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如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的变更等,往往都是重大变更,对项目总造价影响大,应谨慎处理。对于重大的变更应在设计阶段解决,设计院提供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其他非重大变更及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重点控制现场签证工作,严格签证工作流程。现场签证应随做随签,明确签证内容。如涉及产品规格、型号变更的,必须写清楚规格、型号;如涉及隐蔽工程的,应做到签证内容与实际相符,用词必须规范。现场签证应做到工程量的实事求是。涉及产品规格、型号的,除了注明产品规格、型号,还应说明引起变更的原因;涉及关键部位、关键节点的,必要时应采用如拍照、摄像等方式留下影像资料,为日后结算提供必要的证据。至于签证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列入结算的,这属于工程造价审计或者工程造价鉴定所要做的工作。

施工单位如认为施工工艺、工法变更导致造价调整的,施工单位应举证证明,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安徽高院(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75号认为,一是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就钢筋工程双方已经在招标时进行报价,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二是施工单位提供的签证中无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意见;三是涉案工程相关协调会议纪要虽认为该项配合费可计取,但该会议纪要仅系相关行政机关的协调意见,建设单位对此不予认可,且各方在该会议之后未形成书面意见,因此会议纪要并不构成对原合同的变更。故施工单位主张钢筋楼承板工艺调整的工程价差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施工工艺、工法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实践中,工程施工本身复杂多变,施工单位囿于生产工艺以及技术标准掌握程度低、自身施工经验不足等因素,施工单位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工法可能耗工、耗时、耗钱,同时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例如,大型工程的地库土方开挖,常规施工工艺是采用边开挖边放坡的方式,但此种工艺会导致挖方量大、回方量大、周围土体扰动也大,后期放坡面的土方回填压实度也需要提升,这将破坏原土的承载力。实践中如果采用钢板桩支护,工作面比常规施工工艺要小得多,土方挖方量要少,对周围土体扰动也小,挖土的范围仅限钢板桩施工的范围内,挖方量一般减少15%~20%。通过对两个不同的施工工艺情况以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施工进度加快10%左右。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须选择与施工项目相匹配的经济、适用、可行的施工工艺、工法,并在施工中切实执行,从而减少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工艺、工法变更导致工程停工、返工等现象,以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如期完工。当然若出现施工工艺、工法变更并必然影响工期时,施工单位理应做好签证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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