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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是以消耗一定量的外界能量为代价,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热能转化或转移,以获取和维持高于或低于环境温度的温度的科学技术。供暖系统工程包括热源、热媒管道和散热设备三部分,根据三部分的关系可以分为集中式供暖系统工程和局部供暖系统工程。其中集中式供暖系统工程是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用热媒管道相连接,由热源向多个热用户供给热量的供暖系统,我国目前的主要热源包括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局部供暖系统工程是热源、热媒管道和散热设备在构造上都在一起的供暖系统,包括烟气供暖(火炉、火墙和火炕等)、电热供暖和燃气供暖等。供冷系统工程与供暖系统工程类似,包括制冷系统、制冷系统管道、散冷设备三个部分,目前应用最多的供冷系统工程是蒸气压缩式供冷系统工程,包括空调用制冷系统、冷藏用制冷系统等工程。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的判断标准

广义的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是一个大概念,包含的范围很广,常见的如暖气、空调工程等均属此范围。值得讨论的是,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在法律概念中是否全部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这一界定将影响到相关纠纷是否应适用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属管辖、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相关规定。

以空调安装合同为例,对于该种合同应当属于供货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与供货合同的界分,苏州中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4569号认为,主要应当考虑合同是否包含“现场施工”的因素;结算方式也可以作为佐证,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是根据工程量结算,而常见的供货合同是根据供货数量、单价和总价进行结算。《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5.10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属于机电工程,可分为通风与空调设备及部件制作、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风管系统工程,通风与空调水系统工程,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测、调试工程。一般倾向于认为,包含现场施工因素的空调安装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实践中该种合同也大多被归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案由,如威海中院(2018)鲁10民终2518号、丹东中院(2018)辽06民终78号、中山中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49号等;至于空调供应及安装合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种合同中包括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空调供应部分属于供货合同,空调安装部分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的主要义务进行判断,如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基于买卖合同而交付空调,安装作为其交付方式或次要义务,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反之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他种类的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也可参考以上划分标准。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的相关资质

由于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包含的工程范围较广,其中涉及的资质类型也较多,分述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及相应资质

第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第10节的规定,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在供热区(小区等)红线范围外的部分属于市政公用工程,由政府部门管理和建设(供热区红线内的工程由开发商或其他主体自行建设)。一定体量以上的相应工程,应由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进行总承包。

第二,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12节的规定,暖通工程属于机电工程,一定体量以上的相应工程,应由取得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进行总承包。

(二)专业承包工程及相应资质

根据前述《建设工程分类标准》5.10的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属于机电工程,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24节的规定,一定体量以上的相应工程,应由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进行专业承包。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的质量要求

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包含的工程范围较广,不同种类工程的质量要求并不完全一致,现将其中常见种类工程的质量要求及保修期限介绍如下:

(一)供热系统常见工程的质量要求

根据《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14)的相关规定,供热管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1)承重和受力结构;(2)结构防水效果;(3)补偿器、防腐和保温;(4)热机设备、电气和自控设备;(5)其他标准设备安装和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安装;(6)竣工资料。

供热管网工程的质量验收可划分为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工程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当工程规模较小时,可不划分;(2)分项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①沟槽、模板、钢筋、混凝土(垫层、基础、构筑物)、砌体结构、防水、止水带、预制构件安装、检查室、回填土等工序;②管道安装、焊接、无损检验、支架安装、设备及管路附件安装、除锈及防腐、水压试验、管道保温等工序;③热力站、中继泵站的建筑和结构部分等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单位工程为具备试运行条件的工程,可以是一个或几个设计阶段的工程。

(二)供冷系统常见工程的质量要求

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的相关规定,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包括以下子分部工程:(1)送风系统;(2)排风系统;(3)防、排烟系统;(4)除尘系统;(5)舒适性空调风系统;(6)恒温恒湿空调风系统;(7)净化空调风系统;(8)地下人防通风系统;(9)真空吸尘系统;(10)空调(冷、热)水系统;(11)冷却水系统;(12)冷凝水系统;(13)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14)水源热泵换热系统;(15)蓄能(水、冰)系统;(16)压缩式制冷(热)设备系统;(17)吸收式制冷设备系统;(18)多联机(热泵)空调系统;(19)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20)设备自控系统。分部工程合格验收的前提条件为工程所属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全数合格。

此外,制冷机组本体的安装、试验、试运转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的有关规定;太阳能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 50787)的有关规定。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的保修期限

根据《建筑法》第6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的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关于保修期内的相关权利义务,详见【6.51 工程保修】【6.53 工程质量保修义务】【6.54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6.55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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