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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防水工程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防水工程,是指对房屋建筑、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地下铁道等建(构)筑物进行防水设计、防水施工和维护管理等各项技术工作的工程实体,是建筑工程中保证建(构)筑物的结构不受水的侵袭、内部空间不受水的危害的一项分项工程,在整个建筑工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防水工程涉及建(构)筑物的地下室、墙地面、外墙面、屋面等诸多部位,其功能就是要使建(构)筑物在设计耐久年限内,防止雨水及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和地下水的侵蚀,确保建筑结构、内部空间不受到污损,为人们提供一个舒适和安全的生活空间环境。

防水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防水材料、防水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建筑物的管理等各个方面。建筑防水工程的任务是综合上述诸方面的因素,进行全方位评价,选择符合要求的高性能防水材料,进行可靠、耐久、合理、经济的防水工程设计,认真组织,精心施工,完善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以满足建(构)筑物的防水耐用年限,实现防水工程的高质量及良好的综合效益。

 

二、防水工程分类及验收

(一)按建(构)筑物结构分类

1.结构自防水又称躯体防水,是依靠建(构)筑物结构(底板、墙体、楼顶板等)材料自身的密实性以及采取坡度、伸缩缝等构造措施和辅以嵌缝膏,埋设止水带或止水环等,起到结构构件自身防水的作用。

2.采用不同材料的防水层防水,即在建(构)筑物结构的迎水面以及接缝处,使用不同防水材料做成防水层,以达到防水的目的。其中按所用的不同防水材料又可分为刚性防水材料(如涂抹防水砂浆、浇筑掺有外加剂的细石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等)和柔性防水材料(如铺设防水卷材、涂刷防水涂料等)。结构自防水和刚性材料防水均属于刚性防水,用各种卷材、涂料所做的防水层均属于柔性防水。

(二)按建(构)筑物工程部位分类

可分为地下防水、屋面防水、室内厕浴间防水、外墙板缝防水以及特殊建(构)筑物和部位(如水池、水塔、室内游泳池、喷水池、四季厅、室内花园等)防水等。

(三)按材料品种分类

1.卷材防水:包括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等。

2.涂膜防水:包括沥青基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等。

3.密封材料防水:包括改性沥青密封材料、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等。

4.混凝土防水:包括普通防水混凝土、补偿收缩防水混凝土、预应力防水混凝土、掺外加剂防水混凝土以及钢纤维或塑料纤维防水混凝土等。

5.砂浆防水:包括水泥砂浆(刚性多层抹面)、掺外加剂水泥砂浆以及聚合物水泥砂浆等。

6.其他:包括各类粉状憎水材料,如建筑拒水粉、复合建筑防水粉等,各类渗透剂的防水材料。

 

三、防水工程质量要求及施工资质要求

建筑防水工程整体质量的要求是不渗不漏,保证排水畅通,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防水和使用功能。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的优劣与防水材料、防水设计、防水施工以及维修管理等密切相关。

防水工程施工是一项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所以施工专业化是保证屋面防水工程质量的关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36类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之一,分为一级、二级。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600万元以下的各类防腐、保温施工。《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8-2011)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其3.0.3规定,“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防水专业岗位证书”。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建设工程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苏州中院(2018)苏05民终10584号认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防水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防水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重庆高院(2017)渝民再124号亦作出同样判决。

 

四、防水工程的保修

法律规定了防水工程强制保修制度。《建筑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防水工程的保修期是由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除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外,保修期限最长的工程。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防水保修期限低于5年的,约定无效,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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