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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工程质量鉴定机构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委托,运用建设工程相关理论和技术标准对标的工程的质量进行调查、勘验、 检测、分析、复核验算、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业务包括司法鉴定和一般的工程质量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3条并未包括工程质量鉴定,并根据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宜限于在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如法医类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对那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所以,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过程并不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范畴,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也不属司法鉴定机构,无须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其鉴定行为受其相关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制约。

二、从事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申请和变更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该文件并未明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否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但部分省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明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应采用对外委托方式。如《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第1条规定:“本细则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类、医疗损害;物证类(包括文书、痕迹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测绘测量;产品(包括药品、农药、种子等)质量;计算机技术、声像资料;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鉴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3条规定:“对外委托或组织的鉴定包括:法医、文检、会计、审计、评估、拍卖、药品、产品质量、计算机技术、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文物珠宝、农药种子质量、声像资料和其他各类诉讼证据的技术鉴定(以下统称鉴定)。”所以,从事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社会鉴定机构的申请和审核应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与批准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专业资质证书;(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四)年检文书;(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第7条规定:“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第8条规定:“经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二)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未对变更登记事项进行规定,具体按照各省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规定:“列入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报告,报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并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公告:(一)机构名称、住所地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三)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三、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一)年度审核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年度审核有变更事项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二)委托管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1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各业务庭在审理案件中,对有关技术证据是否需要申请鉴定,由合议庭或执行组提出意见,报庭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后,填写司法鉴定申请表,移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接受各业务庭申请对外委托鉴定报告后,应当委托经省法院批准的列入名册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第24条规定:“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委托后,应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决定接受委托的,应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交鉴定工作计划和收费通知书(并附鉴定收费标准)。”

四、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收费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机构执行省级司法和物价行政部门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可由鉴定机构根据所受理鉴定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行业收费办法,与委托人协商收取费用。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10天内,根据省级司法和物价行政部门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或相关各方协商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提交《鉴定费支付通知单》。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后,司法鉴定机构正式受理鉴定并开始实施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的鉴定事项鉴定过程时间较长,或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遇有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事先确定鉴定费用的,可分阶段通过委托人向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收取鉴定费用。

五、工程质量鉴定与工程质量检测的区分
(一)工程质量鉴定与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的三类司法鉴定之外,属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并不需要满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是要求满足的。同时,在实践中某些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不仅会选择一些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还会选择一些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后者虽也在人民法院登记入册,其是否可以作为鉴定机构提供检测数据和鉴定意见,应加以区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从事司法鉴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有取得法定认证的检测实验室,应具备工程质量检测的能力。但反之并不成立,取得法定认证(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不能够从事工程质量鉴定业务。但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名册中也是有一定意义的。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通常包括司法鉴定范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两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类的司法鉴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把争议参数实事求是地检测出来,即为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采用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仪器采集数据,提供检测参数,此时选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无不可。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类的司法鉴定,不但要实事求是地提取争议参数,并且要对结构和构件的某种现象进行原因分析以及进行结构安全性评定,此种情形需受托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则必须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实施。
(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
1.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计量法》第2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上述规定可见,从事司法鉴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有经过认证的检测实验室,即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必须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CNAS认证)。
2.工程质量鉴定资质
对于工程质量鉴定司法机构的资质、资格要求,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如《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1.2规定:“司法鉴定业务对于执业机构有特殊资质、资格要求的,申请单位除具备2.1.1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符合专业要求的其他资质、资格条件。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已经纳入认证认可领域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相应的认证或者认可及能力验证。”6.11规定:“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证书,由至少五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建造师担任司法鉴定人。实验室使用面积应当达到1000m2以上。”6.12规定:“申请从事交通工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取得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五名以上副高专业以上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相关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质。从事交通工程材料鉴定、道路工程鉴定、交通附属设施鉴定的,应当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综合甲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资质。从事水运工程鉴定的,应当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甲级资质和水运工程结构甲级资质。从事地基岩土工程鉴定、桥梁隧道鉴定的,应当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设有桥梁力学结构实验室。实验室使用面积应当达到3500m2以上。”房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没有要求,但其他细分行业一般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有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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